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对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通邮。对暂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邮政信箱。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邮政企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