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