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非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