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

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价格鉴证后应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应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后送达委托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