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