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散装水泥发放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