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