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

理及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