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