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限制燃煤区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市人民政府规定功率以下的燃煤设施;

(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使用和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三)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逐步改

造为使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锅炉;

(四)饮食服务业炉灶一律不得使用煤炭和重油,可以使用

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电能等清洁能源;

(五)功率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燃煤设施,应当使用灰分小于15%、含硫量小于0.8%的优质煤、洁净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

(六)功率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上、7兆瓦以下的燃煤设施,必须使用洁净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

在限制燃煤区内所有燃煤设施都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二氧化硫超过核定标准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