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的;(二)执行公务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三)受理乘客投诉后,不按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者不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