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市政、规划、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