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小型客车。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