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具备的条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等进行年度复审。年度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