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

所具备的条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服务设施

等进行年度复审。年度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