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畜牧兽医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除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督管理重点以外,还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