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二)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四)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实;(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