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扩散。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种植转基因农作物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标示进行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境转基因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