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
申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区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具、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具备满足消毒服务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二)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三米,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间(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晒间(区);
(三)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
(四)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生产相适应的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检验设备;
(五)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要求以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应当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
(六)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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