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学校食堂推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保障学校用餐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