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或者用其处理食品;(二)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三)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