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推进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

推进学校、医院等大型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