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已修改

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由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管理办法中确定,并应当限定在六十平方米以下。根据本地实际,确需超过六十平方米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