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经非法转让、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许可从事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