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的,停止发放农业补贴,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铲除、销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非法生产、经营、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