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时更新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逐步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