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和检验第十九条已废止上市销售的畜禽、畜禽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分部位畜禽产品必须封装,并在包装上标有明显的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