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和检验第十七条已废止外地进入本市的畜禽和畜禽产品必须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和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