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撕揭他人邮票的,应归还他人或者赔偿相应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