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邮电部门应当与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有关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