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邮电部门经过批准可以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