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邮电部门经过批准可以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