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邮电部门应当和其他部门在科研、设计、制造、施工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发展通信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