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废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含电话局、所,下同)、网路设备和电信管线,均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新建住宅区、开发区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旧市区及县城的改建、扩建和乡、镇建设,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规划。郊区县邮电局房征地,由各区县统一安排落实。邮电局、所的设计标准,依照邮电部规定并结合上海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