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