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