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