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

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