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在本条例生效

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