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执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市

辖县由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