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以及对房屋租赁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