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房屋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