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承租人应当保持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承租的房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