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