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