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至(六)项规

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八)项规定,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在屋面违章搭建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