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

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