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三)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四)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开挖、扩建地下室;(八)在屋面违章搭建;(九)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