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