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消费者协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消费教育,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科学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依法护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