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已修改租赁其他经营者的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的位置范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