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在事故未处结前,经营者应先行垫付消费者治疗所需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